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宁波市智慧用电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经信信智〔2021〕69号)、《关于同意鄞州区智慧用电区域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甬经信笺〔2021〕932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企事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66号)文件精神,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制订了《鄞州区企业智慧用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文件内容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8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向区大数据中心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联系电话:0574-89298386,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424室。
附件:《鄞州区企业智慧用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鄞州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鄞州区企业智慧用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智慧用电建设,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经信信智〔2021〕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宁波市智慧用电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经信信智〔2021〕69号)文件要求,为贯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企事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66号)精神,设立鄞州区企业智慧用电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为通过推广“智慧用电”技术专用配套补助资金。
第三条 区供电公司作为智慧用电服务建设主体单位,协助区大数据中心完成 2021 年度相关数据服务和补助发放工作。区大数据中心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对项目进行审核,及后续监管,资金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跟踪、验收、符合要求项目的补助发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我区大数据工作发展导向,主要用于鼓励企事业应用智慧电力产品以及系统,数据统一接入区级智慧用电数据服务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推进智慧用电、安全用电,提升区域治理能力,助力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五条 补助范围为在鄞州辖区内的纺织、造纸等传统制造企业,小微企业集聚区、孵化器、科技园内企业,星级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综合楼宇、电商园企业,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内企业安装的智慧用电产品。在国企、事业单位、高能耗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高污染企业等场所安装的智慧用电产品不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鄞州区的实施智慧用电产品安装的服务商。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企业安装智慧用电产品须满足智慧用电配置参考标准。
(二)智慧用电产品产生的数据必须接入鄞州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三)一家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的智慧用电产品补助数量计为一个,不同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相同或不同的智慧用电产品补助数量计为一个,以接入平台早的服务商计。
(四)服务商接入智慧用电产品的服务期为两年(需有运维合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每一家安装智慧用电产品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25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1250元,按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或收据为准)给予补助;实际发生费用高于1250元,按1250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服务商完成现场安装后可向区供电公司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相关合同、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相关发票(收据)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区大数据中心收到区供电公司整理的申报材料后,由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大数据中心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服务商凭相关文件资料到区大数据中心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商和相关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